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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放宽“零关税”进口船舶航次要求

日前,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完善进口企业资格认定和变更要求,细化“零关税”进口车辆、船舶及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航空器、娱乐或运动类交通工具及船艇的管理要求,完善了监督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相关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以交通运输、旅游业的相关经营许可或备案文件作为进口企业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并将许可(或备案)与拟进口的交通工具类别挂钩;进口企业在申报时主动做出遵守规定的承诺,以及“如违反规定,自愿接受处理”的承诺。

《管理办法》提出,“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客运、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零关税”进口机坪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机坪内旅客运输服务,“零关税”进口全地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旅游业相关经营服务。

根据《管理办法》,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仅限享惠主体按《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从事游艇租赁营运业务;放宽“零关税”进口船舶航次要求,实际仅经营内贸航线的船舶,每年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1个航次。

此外,“零关税”进口航空器仅限享惠主体从事航空运输经营,不得用于干租,“零关税”进口航空器应按规定每年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认定标准的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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