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8日,工信部官网发布《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声、重拳出击,困扰行业管理部门多年、深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问题正式拉开大幕。
7个核心方面问题解读
从《通知》中我们可以看到六部委对低速电动车的管理思路已经达成共识,以下结合文中的重点内容,对涉及的7个核心方面问题进行解读,以求丰富视角,供行业人士参考和探讨:
第一、首先明确了低速电动车的定义:《通知》开篇就指出“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从中我们可以明确低速电动车的定义:
1、低速电动车的特征: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技术水平低”是主管部门和部分产业界人士诟病低速电动车的核心原因,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是国家战略大方向,反其道而行之去支持低技术水平产品,实在说不过去,一边是用户需求,一边是产业方向,一直是行业争论的焦点。
2、低速电动车的种类: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车;由于三轮和四轮尺寸基本相同,功能相似,使用人群相近,同时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这样可能会方便公安交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统一行动。
3、低速电动车的归类:低速电动车归为机动车管理。这与之前曾在行业内流传的《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草稿)中提到的“微型低速电动乘用车”的定义基本一脉相承,此前业内提出按欧洲同类车型的“四轮摩托车”定义低速电动车的建议并未被采纳,低速电动车归为机动车管理已经基本确认了。
二、明确了低速电动车管理的责任主体:《通知》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是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责任主体确定为省级人民政府,意味着低速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管理权限将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将来可根据本地产业基础和市场需求实际,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区域的产业发展策略。
三、立即展开清理整顿工作,并未明确最终完成时间: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工作立即展开,要求2018年11月份完成调查摸底工作,2019年1月份前完成整改,然后进入清理整顿阶段,清理整顿的具体时间节点并未明确,其中重点提到各省级人民政府“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专项计划。”说明未来清理整顿工作的的进展主要依赖相关国家标准和管理政策发布后,省级地方政府在低速电动车产业上的发展战略选择。
四、鼓励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升级转型: 在清理整顿工作中,提到“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通过转型升级或与现有机动车生产企业整合重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这与行业主管部门近年开展的清理汽车生产资质,鼓励盘活现有生产资质的方针相统一,进入2018年后,已经陆续有多家低速电动车企业陆续通过各种方式获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资质。
五、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通知》中强调“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待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众说周知,一旦《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正式出台,低速电动车合法化基本确立,各路资本和产业投资者必将蜂拥而入,全国各地难免会出现低速电动车投资建厂的热潮,地方政府如果参与其中,估计会出现大干快上的疯狂局面。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通知》要求各地方政府设定本地产能红线、严控产能增加,等到与《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配套的产品准入、企业准入、地方路权管理等政策建立后,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进行行业和市场管理工作。
六、各地政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通知》建议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在用低速电动车处置办法,研究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违规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这与全国范围正在推动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如出一辙,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设置了为期1年的产品调整过渡期,部分区域为终端用户设置了为期3年的非标产品淘汰过渡期。《通知》最后强调“要加强对区域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许可资质和相关产品标准依法依规生产销售相应产品,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把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再次明确,地方政府将成为未来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
七、建立完善的低速电动车管理体系:《通知》最后明确低速电动车的管理思路和工作方向,严格按照“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总体思路进行,加快制定发布《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加快研究提出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税费、保险和使用管理、售后服务等环节具体管理措施,建立完善低速电动车管理体系。在机动车的下面,增加一个低速电动车的新品类,重新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已经在国家层面予以明确。
中国版K-Car呼之欲出
日本汽车市场也有一个独特的汽车品类,叫K-Car(轻自动车),是二战后日本政府为了扩大汽车消费市场,根据国情制定的一种汽车分类。产品标准经过几十年的数次修改,目前的标准是:长宽高分别不得超过3.4m、1.48m、2m;排量不能超过0.66L。K-Car的消费者以中老年人和女性为主,税费十分便宜,无需有停车位的证明,农村地区为免税,公司使用也可以减税,在日本深受欢迎,占据日本汽车保有量的30%左右,丰田、本田、日产、铃木、三菱等日本主流车企都有自己的K-Car品牌和车型。
我国低速电动车的用户群体特征和用途与日本K-Car用户基本一致,但由于之前缺乏相关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整个行业一直处于野蛮增长状态,产品更是五花八门,品质层次不齐、鱼龙混杂。目前正在制定中的《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草稿),规定低速电动车的长宽高分别不得超过3.5m、1.5m、1.7m,车身尺寸与K-Car基本接近。国标出台后,如果拥有实际管理权限的地方政府能在购置和使用过程中给予一定优惠和鼓励措施,将有望激活低速电动车的市场潜力,成为进入增长瓶颈期的中国汽车市场中的一股新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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